学院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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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章程

学院简介 历史沿革 机构设置 现任领导 学院章程

序  言

  湖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学院前身为 1974 年成立的湖南拖拉机厂技工学校,先后更名为湖南省机械工业局津市技工学校、湖南包装食品机械学校、湖南机电学校,2002 年 5 月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独立升格为湖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2004 年由湖南常德津市市迁至现址。

  建校以来,历经几代机电人艰苦奋斗,学院办学治校成效显著,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技术技能人才,2009 年被确定为湖南省示范性高职院校,2016 年入选湖南省卓越高职院校,2022年入选楚怡“双高校”建设单位 A 档。

  学院秉持“明德崇技,自强不息”的校训,弘扬“团结、勤奋、求是、创新”的校风和“艰苦奋斗、勇于开拓、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机电精神,坚持植根装备制造产业,紧紧依托长沙经开区等产业园区,主动服务湖南“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努力建成特色鲜明、实力强劲、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的职业本科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提升治理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湖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院简称:湖南机电职院。

  学院英文名称:Hunan Mechanical & Electrical Polytechnic 英文简称 HMEP。

  学院域名:www.hnjdzy.net

  第三条  学院住所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万家丽北路一段359 号。

  经举办者批准,学院根据需要可调整和设立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院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院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七条  学院举办者依法对学院进行管理、监督和考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任免学院党政负责人;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同时保障学院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保障学院合法权益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和侵害。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学院办学条件得到持续改善。

  第八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院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学院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学院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基本职能。

  第十二条  学院以全日制高等专科层次职业教育为主,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大力推进职业培训,坚持育训并举,积极探索本科层次的高职教育,致力于建立大众化、社会化的终身职业教育体系。

  学院可视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调整在校生规模和结构。

  第十三条  学院坚持产教融合,深化校企合作,推行校企协同育人。校企合作形式包括合作成立产业学院、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合作技术研发、课程开发等。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国家政策和经济社会建设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和课程。学院瞄准区域先进装备制造等优势产业,重点建设发展以智能控制技术、机械制造及自动化技术、智能网联汽车技术为核心专业的三大专业群。

  第十五条  学院积极推进“1+X”证书制度试点。学生完成学院规定课程,经考核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颁发毕业证书;通过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考试并合格,由相关机构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十六条  学院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和社会服务,建设科技创新平台,推进高质量技术培训和服务。加强技术研究、工艺创新和成果孵化,促进高水平应用技术成果转化。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自主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定期发布学院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学院坚持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练机电特色的劳模精神、工匠精神。

  第十九条  学院主动融入和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国家战略,开放办学,探索国际化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组织党委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协调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支持院长开展工作,切实履行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和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院党代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会),学院党委会在学院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

  学院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根据会议需要,可召集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审定。

  《中共湖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湖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院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学院纪委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五条  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对职责范围内和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履行“一岗双责”。对于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院长应向党委汇报。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学院的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通过学院党委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副院长人选。根据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按规定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落实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等事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研究处理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五)制定实施教学、科研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及其转化,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服务地方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组织实施招生、毕业生就业和学生教育管理服务。

  (七)研究落实学院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贯彻落实学院党委关于学院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的决议和决定,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院长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和主持,院长因故不能与会时,由院长指定的副院长召集和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根据议事内容,院长办公会议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院长办公会召集人审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

  《湖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由学院不同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拥有省级及以上技能大师称号的人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7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副高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一届任期4年,委员可以连任。委员因故缺额时,由学术委员会提名并经多数委员通过,报院长批准后增补。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议和咨询等职权,对学院其他重大事项提供决策咨询,根据需要下设各专门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负责制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程,实施统一管理;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授权开展工作,承担责任义务。

  《湖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代会有关决议和提案。教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重大投资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九条  中国教育工会湖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院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群众组织,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推进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发挥组织、引导和服务青年的作用。

  第三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在学院党委领导、学院团委指导下,全体在校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大会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院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三十三条  学院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工作机构,根据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需要设置教学、科研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共服务机构、专门委员会以及领导小组等机构。各机构和专门委员会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院实行学院、二级学院(部)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部)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二级学院(部),并根据事业发展和专业建设的变化,适时调整教学院(部)的设置。

  根据学院需要,二级学院(部)设院长、副院长,院长是本学院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学院的规定或授权,二级学院(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院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决定和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

  (二)依据学院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二级学院(部)的各项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及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四)依据学院规定,设置二级学院(部)内部管理机构和教学、科研基层组织。

  (五)按照学院财务与资产工作制度,统筹管理使用二级学院(部)办学资源。

  (六)负责本二级学院(部)教职工的管理与考核工作。

  (七)负责本二级学院(部)学生教育管理、招生与就业工作。

  (八)做好二级学院(部)安全稳定工作。

  (九)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二级学院(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设书记、副书记,负责组织落实学院党委决定,支持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履行职责。

  二级学院(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组织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二级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干部队伍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六条  二级学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是二级学院(部)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二级学院(部)成立专业(群)建设指导委员会。专业(群)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本专业(群)领域的资深教授或副教授担任,副主任由企业专家(高级工程师)担任,其成员由企业和学院在本专业(群)相关领域内有较高声望专家学者组成。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科研和社会服务、学院管理和保障服务等活动,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职业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科学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依法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五)就职务聘任、职级评定、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依法依规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依法依规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教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二)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勤奋工作,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诚信。。

  (四)践行校训及机电精神,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合法利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院按照优劳优酬、多劳多得的收入分配原则,根据国家、地方政策及学院财力状况,提供与社会、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体现教职工劳动价值的薪酬福利待遇;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协议薪酬制、年薪制等多元薪酬分配模式。

  第四十三条  学院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解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学院对在办学活动中作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或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院按规定实行离休、退休、退职制度,教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后,享受国家和学院规定的相应待遇。学院支持教职工在离休、退休后继续为学院建设和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十六条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建立教职工申诉机构,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

  第四十七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倡导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院建立健全支持和鼓励教职工创新制度。鼓励教职工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创新。

  第四十八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产业教授、进修教师及以其他形式在校工作的人员,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进修、管理以及其他工作期间,依据法律政策、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学生

  第四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学院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为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专门帮助。

  第五十四条  学院建立相应机构,并配备专门人员,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就业推荐与创新创业教育等服务。

  第五十五条  学院建立学生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对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违法学生除依纪处分外,交由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对退学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七条  在学院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受教育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七章 学院与社会

  第五十八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十九条  学院加强与行业企业的沟通合作与协同创新,开展与校外科研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的合作,加快学院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将校外企业和产学研合作成果引入人才培养过程。

  第六十条  学院密切联系行业企业,积极主动开展面向社会的合作办学和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及职业岗位培训等社会服务,促进协同创新。

  第六十一条  学院根据需要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面向社会开放办学的咨议机构。理事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院校友是指曾经在学院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曾经在学院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工作过的教职工、学院聘请的客座教师、兼职教师及学院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等。

  第六十三条  学院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自发自治的社团组织。校友会负责联络和服务校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学院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六十四条  学院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的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对学院和社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院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十五条  学院根据需要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接受校友和社会各界对学院的资助;按照法律和相关合同规定,规范透明使用基金,公开使用情况并分析使用成效。

第八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六十六条  学院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具体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学院的举办者应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和政策保障。学院要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学院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七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人员经费按预算单列、定额拨付、总量控制的原则管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学院定期将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主管财务的学院领导应定期向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教代会汇报学院资金收支及财务管理状况。

  学院完善监督机制,实行院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院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学院专项资金管理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和经济责任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办学资金安全。

  第七十条  学院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益。

  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一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提高资源使用效益,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十二条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建立保护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知识产权的制度。学院依法保护校名校誉。

  第七十三条  学院建立公共服务与后勤保障体系,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七十四条  学院不断完善安全工作防控体系和应急处理机制,加强综合治理,建设平安和谐校园。

第九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七十五条  学院校徽以高架电塔和齿轮抽象变形作为设计元素。高架电塔塔身可看作一个向上的箭头或是“1”的变形,表明学院在同行业的领航地位;塔尖的造型象征着学院拥有的核心竞争力;中间环绕的两条弧形意为流动的电流,代表着强电和弱电两项专业技术,体现学院电类专业的行业特征,两条电流环绕着电塔的造型还隐喻了学院师生围绕学院办学目标,团结拼搏,共同发展,也寓意了学院与学生、学院与社会之间的互动交流。外环以齿轮为抽象变形,用色彩渐变的手法使之产生运转与动感,生动地强调了机械类专业的行业特征,整体造型具有极强的立体感和现代科技感,稳固而有力。

  第七十六条  学院校旗:学院的校旗以蓝色基调为旗面,其上为校徽与“湖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中英文组合。

  第七十七条  学院校歌:“机电人,机电情”。

  第七十八条  学院设立校庆日:9月28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经学院教代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审定,由院长签发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若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本章程的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院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院发生合并、分立、更名、层次、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院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院修订章程。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湖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说明。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经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由学院向社会发布,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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