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2022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班级: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湘教发〔2019〕30号)文件要求,现将2021-2022学年度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重要变化: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需要学生所在街道、居委会等签字盖章,以申请表内的学生诚信承诺为依据;
2、“七类”特困学生名单由资助中心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内导出,各二级学院核对名单。名单内特困生若放弃认定,提交放弃承诺书并在核查表签名处由学生本人签“放弃”;名单外增补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名单内学生不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3、“七类”特困学生中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困难,学生则需相应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4、“七类”特困学生名单核对后,如有差误导致特困学生未评获助学金,则由各二级学院负责。
一、认定对象
1、学校全日制在籍学生(三年高职、五年高职、三年高技);
2、“七类”特困生仅限于三年高职在籍学生;
二、认定标准
认定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学生虽具有学籍但已辍学或休学的学生,在辍学或休学期间暂停申请资格。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参照以下条件具体认定:
(一)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
(1)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的学生;
(3)属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
(4)属于残联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
(5)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
(6)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7)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8)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困难等级。
(1)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难以满足学习和生活基本需要的;
(2)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家庭成员有残疾人或因患病需要承担大额医疗费用的;
(3)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4)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5)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不具备特别困难和困难所列情形,但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满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支出的,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四)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资助资格。
(1)思想政治素质低劣或道德品质败坏,且屡教不改的;
(2)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3)学生或监护人恶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本人或其家庭资产或收入,家庭经济状况已明显好转者;
(4)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5) 在校外租房学生沉溺网吧和网络游戏者,有打牌赌博行为者;
(6)退学、辍学、休学、入伍的学生;
(7)其他不适宜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三、相关要求
(1)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流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开展贫困认定工作。当年认定结果将作为该学年度学生资助工作的主要依据。
(2)学工系统困难生认定模块于9月15日-10月20日期间开放,本年度认定工作各二级学院于9月30日前完成大二大三年级资料报送,10月20日前完成大一新生资料报送,学工部资助中心复审后,不符合的要求退回资料,请在10月25日前补充完善,并交资助中心,逾期资料不齐者取消认定资格。
(3)学工贫困生认定系统的学生信息、数据、资料必须完整。大一贫困学生必须进系统进行贫困生认定;新增贫困生、已录入系统的大二、大三学生必须完善其信息和材料;个人申请取消的贫困生需提供放弃贫困认定及助学金承诺书,并删除系统信息。
(4)各学院需将认定结果予以学院内公示(参照公示模板),公示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满后,应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
四、申报材料要求:
(1)材料一律用黑色签字笔或水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涂改无效。
(2)班级报送二级学院材料:1)《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认定汇总表》(附表3,班级评议小组全体成员签名);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表1)、《家庭基本情况调查表》(附表2)及其它材料。
(3)二级学院报送资助中心材料:1)《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审核认定汇总表》(附表4,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全体成员签名,加盖公章);2) A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七类”特困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未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A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3)公示照片。
附表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表2:《家庭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表3:《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认定汇总表》
附表4:《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审核认定汇总表》
附表5:《19级、20级特困生信息核对表》
附件6:《21级特困生信息核对表》
学生工作部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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